很多投资人第一次接触 EB-5 项目,是从一份精美的宣传册开始的:效果图、地段、“知名开发商”、“就业创造充足”。这些信息不一定是错的,但它们是从卖方角度组织的。联合会整理这篇文章,是想把顺序倒过来:先列出投资人自己必须回答的问题,再去材料里找答案。
需要说明:尽调不等于保证。EB-5 投资在法律上必须”处于风险”(at risk),再完整的尽调也不能消除风险。尽调的意义是让你知道自己承担的是哪些风险、有多大、一旦出问题谁来负责。涉及个人投资决定,请咨询持牌律师与独立的财务顾问。
如果你对 EB-5 的基本结构还不熟悉,建议先读 EB-5 基础知识 和 申请流程与时间线。
一、资本结构:EB-5 的钱排在第几位
一个典型的区域中心项目里有三层主体:区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、新商业企业(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, NCE,通常是一个有限合伙,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)、就业创造企业(Job Creating Entity, JCE,通常是开发商的项目公司)。投资人的钱先进 NCE,NCE 再以贷款或股权形式投入 JCE。
要看的核心问题是:在 JCE 的资金来源表里,EB-5 资金处于什么位置?
| 资金来源 | 典型位置 | 对投资人的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银行优先贷款(senior loan) | 第一顺位,有抵押 | 清算时先于 EB-5 受偿 |
| EB-5 资金(通常为夹层贷款或优先股) | 第二或更后顺位 | 优先贷款还清后才轮到 |
| 开发商自有资金(equity) | 最后 | 开发商自己承担的风险有多大 |
几个值得追问的点:
- EB-5 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多少?比例越高,项目越依赖 EB-5 募资是否成功。
- 开发商投入的真实自有资金是多少?“土地作价”和”现金投入”不是一回事。
- EB-5 贷款有没有抵押或担保?是项目资产抵押、开发商母公司担保,还是什么都没有?
- 如果 EB-5 募资没达到目标,缺口由谁补?有没有书面承诺?
二、就业创造缓冲:10 个就业够不够
每位投资人须创造 10 个全职就业。区域中心项目可以计算间接与诱发就业,但间接就业不得超过所需就业的 90%;工期不足 2 年的建筑活动产生的就业,最多只能占所需就业的 75%。
项目方通常会提供一份经济影响报告(economic impact report),给出项目预计创造的就业总数。投资人要看的不是总数,而是缓冲倍数:
预计就业总数 ÷(投资人数 × 10)
如果一个项目募集 100 位投资人,需要 1,000 个就业,而报告预计创造 1,300 个,缓冲只有 1.3 倍。一旦工期延长、预算缩减或建筑支出低于预期,就业数会跟着下降,排在后面的投资人可能在 I-829 阶段拿不到足够的就业归属。
还要看就业的构成:建筑就业与运营就业各占多少?运营就业依赖项目建成后的真实经营(比如酒店入住率),不确定性更高。
三、还款来源:钱从哪里回来
绿卡和还款是两件事。I-829 获批不代表本金能拿回来。投资人要单独问:NCE 贷给 JCE 的钱,到期时 JCE 用什么还?
常见的还款来源有三种:项目建成后再融资(refinancing)、整体出售、经营现金流。三种都依赖项目完工和市场条件。要核实的内容包括:
- 贷款期限多长,有没有展期条款,展期是否需要投资人同意(这部分在怎么读发行文件里展开)。
- 如果到期无法还款,NCE 有什么救济手段?能否接管项目?
- 还款后资金是否会被再投资(redeployment),再投资的授权范围有多宽(见资金再投资与还款)。
四、开发商履历:核实而不是听
“知名开发商”是宣传材料里最常见的词。核实履历的方法不复杂,但要自己动手:
- 开发商以往完成了哪些同类型、同规模的项目?能否提供可以公开查证的地址与完工时间?
- 开发商以往是否做过 EB-5 项目?那些项目的 I-526 / I-829 批准情况和还款情况如何?
- 公开的法院记录里,开发商及其关键负责人是否有未决诉讼、破产记录?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PACER 和各州法院网站可以查询。
- 项目公司(JCE)和开发商母公司是不是同一个法律责任主体?很多情况下不是,母公司的实力不自动延伸到项目公司。
这一步查到的内容,不要急于下结论。有诉讼不等于项目有问题,但未披露的诉讼是一个需要解释的信号。更多信号见项目风险信号清单。
五、I-956F 状态:项目是否已经在 USCIS 备案
RIA 生效后,区域中心须对每个项目递交 I-956F 并获批,投资人方可递交 I-526E。投资人可以在 I-956F 待批期间递交 I-526E,但审理以 I-956F 获批为前提。
这意味着三种状态对投资人的含义完全不同:
| I-956F 状态 | 含义 |
|---|---|
| 已获批 | USCIS 已审核项目的商业计划、经济报告与发行文件;投资人的 I-526E 可以正常推进 |
| 待审 | 投资人可以递交,但 I-526E 要等 I-956F 结果;如果 I-956F 出问题,I-526E 跟着受影响 |
| 未递交 | 投资人此时递交 I-526E 没有基础 |
请项目方出示 I-956F 的收据通知或批准通知,并核对上面的项目名称、NCE 名称与你签署的文件一致。
六、谁在监管资金:基金管理人
RIA 要求 NCE 须有第三方基金管理人(fund administrator)监管资金,或改为每年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。这是投资人资金安全最直接的一道程序性保障。
要问清楚的是:
- 基金管理人是谁?与区域中心、开发商有没有关联?
- 资金从托管账户(escrow)释放给 NCE、再从 NCE 释放给 JCE,分别需要谁签字?
- 投资人能否定期收到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金流向报告?
- 如果采用审计财务报表替代方案,审计机构是谁,报表是否会提供给投资人?
资金没有第三方监管、或者监管人与项目方有关联,是我们在项目风险信号清单里列为需要重点核实的信号之一。
把问题写下来,再去要答案
联合会建议投资人在签任何文件之前,把上面六个维度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清单,要求项目方书面回答。口头解释不是披露;回答含糊、拖延或拒绝的地方,本身就是信息。
联合会的项目库在逐步收集公开可查的项目信息(I-956F 状态、诉讼记录、投资人反馈),标注数据核实程度,供投资人交叉比对。如果你的项目不在库里,或者你有可以公开的信息,欢迎加入联合会一起补充。
投资人要点
- 先列自己的问题,再看项目方的材料;宣传册是卖方视角。
- 资本结构看三件事:EB-5 资金排第几位、开发商真金白银投了多少、募资缺口谁补。
- 就业看缓冲倍数而不是总数,建筑就业与运营就业要分开看。
- I-956F 状态与基金管理人安排,请项目方出示书面文件,不接受口头说明。
- 尽调不能消除风险;涉及是否投资的决定,请咨询持牌律师与独立财务顾问。
来源
- USCIS,EB-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:https://www.uscis.gov/working-in-the-united-states/permanent-workers/eb-5-immigrant-investor-program
- USCIS,Form I-956F,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:https://www.uscis.gov/i-956f
- USCIS Policy Manual, Volume 6, Part G(Investors):https://www.uscis.gov/policy-manual/volume-6-part-g
- INA § 203(b)(5),8 U.S.C. § 1153(b)(5):https://uscode.house.gov/view.xhtml?req=granuleid:USC-prelim-title8-section1153
- 8 CFR § 204.6: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8/section-204.6